麻仁丸

麻子仁二升 芍藥半斤 枳實半斤(炙) 大黃一斤(去皮) 厚朴一斤(炙,去皮) 杏仁一升(去皮尖,熬,研作脂)

上六味,為末,煉蜜為丸,桐子大。飲服十丸,漸加,以知為度。

有汗後而轉屬者。太陽病三日,發汗不解,熱從內出,如甑釜之蒸蒸發熱者,乃熱邪內陷,與陽明水穀之氣合併而為熱,屬於胃也。必也,釜底抽薪而熱自愈,以調胃承氣湯主之。

此言熱邪由汗後而人於胃腑也。陽明者,無形之氣化也;胃者,有形之胃腑也。

有吐後而轉屬者。夫有形之邪,在於胃之上脘,宜吐而越之。今傷寒吐後,則上脘之邪巳去,而腹仍脹滿者,乃中下之實邪未解也。宜與調胃承氣湯。

此言吐後而熱邪仍留而未解也。總而言之,大凡太陽病若吐,若下,若發汗,則津液亡矣。津液亡於外,則燥熱甚於內,故微煩;又走其津液而小便數。大便因小便之數而致鞕者,與小承氣湯和之愈。

此總論發汗、吐、下後皆可以轉屬於陽明也。

非關轉屬,其病為陽明自得之病。得病二日算起至三日,始滿二日,值陽明主氣之期,陽明為氣血之主,邪傷則不能自振,故脈弱。自得之病不關轉屬,故無太陽柴胡證。胃熱上乘於心則煩,煩極而臥不安則躁。胃居於心下,邪實於胃,故心下鞕。胃氣未虛則能食,今病至四五日,雖能食,亦不可遽以為能食而大下之,宜以小承氣湯,不及升而少少與微和之,令煩躁小安。至六日,仍不大便,仍與小承氣湯,加至一升,使得大便而止。甚矣!小承氣湯之不可多用也如此。若煩躁心下鞕,其不大便至於六七日,似可以大下無疑矣,而只因其小便少一證者,津液尚還入胃中,雖不能食,而與譫語、潮熱、有燥屎之不能食者不同。但初頭鞕,後必溏,未定成鞕,攻之必溏。須待小便利,屎定成鞕,乃可攻之,宜大承氣湯。甚矣!大承氣湯之不可驟用也如此。

此章凡五節,論陽明自病非關轉屬。首節反復辯論,以示不可輕攻之意。後四節又於陽明中從《內經》悍氣之旨,悟出悍熱之氣為病最急,又不可泥於不可輕攻之說,徐徐緩下,以成莫救之患也。

然亦不可拘於不輕下之說以誤事也。陽明有悍熱之氣,為害最速,不可不知。《靈樞.動腧》篇云:胃氣上注於肺,其悍氣上衝頭者,循咽上走空竅,循眼系,入絡腦,出頗,下客主人,循牙車,合陽明,並下人迎。此衛氣別走於陽明,故陰陽上下,其動若一。傷寒六七日,為一經已周,其悍熱之氣上走空竅,而循目系,故目中不了了,睛不和。其悍熱之氣別走陽明,上循空竅,不在表而亦不在裡,故無表裡證。惟其無裡證,故大便不鞕,而只覺其難;惟其無表證,故身不大熱而止微熱者,此悍氣之病而為實也。急下之,宜大承氣湯。急下之以救其陰,稍緩則無及矣。

此言陽明悍熱為病是當急下,又不可拘於小便利而後下之也。不了了者,病人之目視物不明了也。睛不和者,醫者視病人之睛光,或昏暗或散亂也。按:此證初看似不甚重,至八九日必死。若遇讀薛立齋、張景嶽書及老秀才多閱八家書,慣走富貴門者從中作主,其死定矣。余所以不肯為無益之談,止令拂衣而去矣!

又有宜急下者。陽明病,審其發熱,係悍氣之為熱。其汗多者,為熱勢炎炎而津液盡出。亢陽無陰,緩則無及,急下之,宜大承氣湯。

此言悍熱之氣內出,迫其津液外亡者之宜急下也。魏千子云:止發熱汗出,無燥渴鞕實之證,而亦急下者,病在悍氣愈明矣。

更有宜急下者。悍熱為病,陽氣盛也。陽盛則陰虛,復發汗以傷陰液,其病不解,悍熱之氣反留於腹。其腹滿痛者,與燥屎之可以緩下者不同,須急下之,宜大承氣湯。

此言悍熱之氣不上走於空竅,而下循於臍腹者,亦宜急下也。以上為陽明三急下證。

三急下之外,又有不可以言急,而亦不可以姑緩者,醫者不可不明。腹雖不痛,而常滿不減,即偶減一二分亦不足言,雖不甚危,亦當下之。以其病在陽明,無形之悍氣從肓膜而聚,有形之胸腹又與陽明之本氣不同,必宜大承氣湯,方足以濟之也。

承上文而言,腹滿痛者固宜急下,若不痛而滿云云,雖不甚急,而病在悍氣,非下不足以濟之也。

問曰:三急下證,本經並不說出悍氣,茲何以知其為悍氣也?答日:陽明有胃氣,有燥氣,有悍氣。悍氣者,別走陽明,而下循於臍腹。《素問.痹論》云:衛氣者,水穀之悍氣也。其氣慓疾滑利,不入於脈,循皮膚之中、分肉之間,熏於肓膜,散於胸膜。目中不了了、睛不和者,上走空竅也。發熱汗多者,循皮膚、分肉之間也;腹滿痛者,薰肓膜而散胸腹也。栗悍之氣傷人甚捷,非若陽明燥實之證內歸中土、無所復傳,可以緩治也。故下一“急”字,有急不容待之意焉,所謂意不盡言也。學者得其意而通之,則緩急攸分,輕重立見,庶不臨時舛錯也。按:仲師自序云撰用《素問》《九卷》,可知《傷寒論》全書皆《素問》《九卷》之菁華也。錢塘張氏注中補出“悍氣”二字,可謂讀書得間。然長沙何以不明提此二字乎?不知《傷寒論》字字皆經,卻無一字引經,撰用之,所以入神也。

合病既審脈而知其順與否,亦審脈而知其可下與否。陽明為金土,少陽為木火,二陽合病,則土受木克,金被火克,故必下利。若陽明脈大,與少陽脈弦相敵,其脈不負者,與病機為順也。若只見少陽之脈弦,而不見陽明之脈大,為陽明負於少陽者,於正氣為失也。然木火固能乘其所勝而克金土,金土卻亦能乘其所不勝而侮木火,此勝彼屈,互相克賊,兩敗俱傷,名為負也。蓋陽明負於少陽則下利,少陽負於陽明則有宿食。若脈滑而數者,乃內有宿食也。陽明戊土有餘,少陽初生之甲木鬱於土中,不能暢達,當下之,以平土中之敦阜,而助初生之甲木,宜大承氣湯。

此言陽明少陽合病,審其應下者下之,中寓土鬱奪之,木鬱達之二義。

經云:食人於胃,散精於肝。又土得木而疏,陽明土勝,少陽木屈,則為頑土。故木不可太勝,土亦不可太旺,平則治,偏則病也。

病有不在陽明之經腑,而在於陽明之絡者,不可不知。然而絡病下後,又有瘀血與便膿血之不同。病人外無頭痛惡寒之表證,內無譫語鞕滿之裡證,發熱七八日,值陽明主氣之期,陽熱不退則陰液日虧,雖脈浮數者,宜汗而不宜下。然發熱而不惡寒,汗之不可,欲為發熱證籌一去路,亦可斟酌下之,以除絡中之熱。然謂之可者,幾經詳慎,若差之毫釐,則為大不可也。假令已下,其脈浮而巳解而數不解,是絡熱不因下而除,反乘下後內虛,而合於胃而為熱。胃熱則消穀善饑,至六七日,再值陽明主氣之期,若不大便者,熱得燥氣而橫,血因燥熱而凝,知其有瘀血也,宜抵當湯。夫抵當湯為攻瘀之的方,茲不直斷之曰“主”之,而僅商之曰“宜”者,蓋欲,冶證者,審其有身黃、小便自利、善忘,如狂等證,而後用此劑而得宜也。若脈浮已解而數不解,而且下利不止,是血不為熱灼而為瘀,反為熱逼而下奔,必又陷腸胃之熱,而便膿血也。此證溫劑有桃花湯,寒劑有白頭翁湯,淺而易知,不必特立方治也。

此論邪干陽陰之絡,處方宜詳慎而靈活也。

陽明之裡即是太陰,合其氣則為黃,請先言寒濕。傷寒法應發汗,所以使熱從汗越也。乃發汗已,而通身與目俱為黃,所以然者,暴感之寒邪,鬱於表者已解,而以本有之寒濕病在裡者不解故也。蓋濕熱之黃可下,而此以寒濕為黃不可下也,當於寒濕中求其法而治之。

此言寒濕發黃,不可誤以濕熱之法治之。五苓、真武皆正方也。時法加入茵陳蒿亦妙。

此章凡四節,論陽明之熱合太陰之濕,而為發黃證。

濕熱之黃,治法何如?傷寒七八日,又當再經之期,濕熱現於外,故身黃如橘子色;濕熱鬱於裡,故小便不利。其腹微滿者,因小便不利所致也,以茵陳蒿湯主之。

此言濕熱鬱於內外也。傷寒,濕熱已發於外,而不鬱於裡,故隻身黃發熱,而無別證者,以梔子柏皮湯主之。

此言濕熱之發於外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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